联系方式 律师热线:13581943582 邮箱:myplawyer@sina.com 通讯地址:北京东城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三座704 |
诈骗罪,被判八个月 二维码
452
案情介绍: 201×年×月至11月间,被告人韩×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厦五层××售后服务站等地,使用废旧CPU冒充质保期内CPU骗取×××××有限公司INTEL牌I7-4790型CPU七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574元。被告人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对被害人退赔。 法院判决: 被告人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律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分析: 被告人韩×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为了使废旧的CPU能够获得超额价值,欺骗×××××有限公司,利用废旧的CPU冒充质保期内的CPU骗取×××××有限公司,该公司售后人员认为是在保质期内的CPU。需要更换,且无法修复,遂支付其INTEL牌I7-4790型CPU七块,价值人民币14574元。其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诈骗罪。 法院判处被告人韩×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主要是因为涉及数额不是特别大,韩×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而且已退赔涉案赃款,所以对韩×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