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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法院首例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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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11-06 19:26

高空抛物,法院首例判刑

“徐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

2021年3月1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高层建筑出现在我们的城市当中而从高空抛物、坠物现象常见报端,严重影响着楼下人民的生活生产,甚至威胁着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据调查,高空抛物、坠物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垃圾的随意丢弃、人为恶作剧、建筑物维护不当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国家完善了民事侵权责任和填补了刑事立法空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当日审判。通过法律的完善和法律责任的追究,这将对民众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教育和指引作用

其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通过案例、讲座、媒体、社区宣传栏等方式,普及高空抛物、坠物的危害,增强居民的安全意识。

再次,加大对建筑物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相关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要加大对建筑物检查并进行维修和更换,消除隐患。

总之,治理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日常生活中生产保障单位各司其职;做文明礼貌的好居民,共同维护我们的“头顶”安全。


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十一)》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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